各市州生態環境局、科學技術局,各有關單位:
為統籌湖南省生態環境教育基地和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的管理,修訂了《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經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9月27日
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廣泛傳播生態文明理念,不斷提升我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和教育基地)創建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區域內省級科普和教育基地的申報、評審、認定、管理。
第三條?科普和教育基地是指擁有生態環境特色和生態環境科普資源,由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興辦,面向社會開放,在宣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提高社會公眾生態文明素養,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科學知識及法律法規,推動綠色生活方式轉變等方面發揮引領、帶動和輻射作用,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場地、場所或機構。
第四條?省生態環境廳、省科學技術廳共同負責科普和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立科普和教育基地創建辦公室(以下簡稱創建辦),負責科普和教育基地創建的事務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創建辦設在省生態環境事務中心。
第二章??創建條件
第六條?申報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組織;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申報前三年內未受過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未發生過生態環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其它違法行為;
(三)在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咨詢、教育培訓、公眾參與、展示展覽等方面發揮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功能,且表現突出;
(四)在生態環境污染治理、節能減排、環境科普、生態環境普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綠色低碳生活等方面有較強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具有專門用于開展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活動的固定場所,以及配套的平面展示區、模型演繹區、交流互動區、知識講座場地等,有科學嚴謹、通俗易懂的解說詞,并定期更新、補充開展活動所展示的文字和影像資料、實踐設備和器材等;
(六)配備穩定的專(兼)職從事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講解員,并有計劃地開展業務培訓,專職講解員應具備相應從業資格證明;
(七)具有穩定的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活動經費投入,活動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保證活動正常開展;
(八)具有開展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活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活動開展經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七條?科普和教育基地分為七類,不同類型的基地還需滿足相應的要求:
(一)展廳場館類:是指具有生態環境教育功能的展廳或場館,如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展覽館、警示館以及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展廳等。
1.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展示面積不低于300m2;
2.配備5名以上專(兼)職講解員;
3.年開放天數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眾3萬人次以上。
(二)自然生態類:是指具有自然生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功能的場地,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動植物園、濕地公園、珍稀動植物繁育中心、多功能生態園區等。
1.已獲批建設為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
2.擁有典型的自然景觀體系,已獲得3A級及以上國家旅游景區資質;
3.建有室內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展館,展示面積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納50人以上的影視報告廳或專業性戶外影視設施;
4.室內展示內容應根據單位資源優勢,緊扣生態環境主題,傳播的生態環境內容準確,專業性強,信息量豐富;
5.室內外展示內容相匹配,設有通俗易懂的生態環境解說系統,包括完整的生態環境講解詞、相應的標志標牌等;
6.配備3名以上專(兼)職講解員;
7.常年向公眾開放,年接待公眾5萬人次以上。
(三)企業類:是指從事污水、廢氣、土壤、固體廢物等處理處置的污染治理型企業和踐行綠色發展、從事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的環境友好型企業,如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單位、垃圾處理(焚燒、填埋)場所、污水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置、核與輻射污染防治等環境治理企業等。
1.核心技術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2.展示傳播內容符合本單位專業特點,體現生態環境特色;
3.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展廳,展示面積不低于100m2,配有能容納50人以上的影視報告廳;
4.設有參觀通道、匹配的安全設施、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標識標牌,有一定數量的宣傳資料,以及體現單位特色的生態環境解說詞;
5.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講解員;
6.平均每周至少開放1天,年接待公眾2000人次以上。
(四)產業園區類:是指體現生態環境友好的各行業產業園區,如物流園區、科技園區、文化創意園區、工業園區、生態農業園區等。
1.展示傳播內容結合行業特點,體現生態環境特色;
2.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展廳,展示面積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納50人以上的影視報告廳;
3.設有參觀通道、匹配的安全設施、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標識標牌,有一定數量的宣傳資料,以及體現單位特色的生態環境解說詞;
4.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講解員;
5.年開放天數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眾5000人次以上。
(五)科研院所類:是指從事生態環境科學研究或生態環境友好型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環境監測站(中心)等單位。
1.展示傳播內容具有鮮明的生態環境特色;
2.建有室內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展廳,展示面積不低于80m2,配有能容納50人以上的影視報告廳;
3.具有用于公眾開展生態環境實驗、互動體驗的開放場所;
4.對公眾開放的實驗室設有參觀通道和匹配的安全設施以及生態環境宣傳教育標識、標牌及解說詞;
5.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講解員;
6.平均每周至少開放1天,年接待公眾2000人次以上。
(六)教育培訓類:是指具有生態環境教育特色的實踐場所,主要針對青少年的綜合性教育實踐基地等單位。
1.教育和實踐內容具有鮮明的生態環境特色;
2.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展廳,展示面積不低于100㎡,用于開展生態環境教育活動的場所面積不低于2000㎡;
3.室內外開放場所設有參觀通道、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標識標牌;
4.教學大綱設有生態環境教育版塊,配備生態環境特色教材,傳授的生態環境內容準確,專業性強,信息量豐富;
5.擁有2名以上從事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的專(兼)職教師;
6.年開放天數不少于100 天,年培訓學生2萬人次以上。
(七)其他類:是指具有開展生態環境教育能力的社區、社會組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基地、美麗鄉村等。
1.有固定的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展示場所,展示面積不低于100m2;
2.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講解員;
3.年開放天數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眾5000人次以上。
第三章??創建程序
第八條?科普和教育基地創建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九條?申報。符合第六、七條規定的單位、組織向所在市(州)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上報申報材料。申請認定的科普和教育基地應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一)《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申報表》(附件1);
(二)申報主體法人資格資料;
(三)開展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活動的場所及設施情況介紹;
(四)創建過程中開展生態環境科普和宣傳教育活動的相關資料;
(五)科普和教育基地創建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上一年度活動經費投入的相關證明資料;
(七)其他輔助證明資料:包括方案、規劃、制度、解說詞、宣傳資料、圖片、視頻等,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評估標準體系》(附件2)序列要求對應編制。
第十條??初審。市(州)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州)科學技術局負責對本地區創建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第十一條?受理。創建單位登錄湖南省人民政府網站,在“一件事一次辦”的“生態環境教育基地”欄目上傳《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申報表》(掃描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創建辦根據市(州)生態環境局和科學技術局的初審意見,在“一件事一次辦”平臺進行受理。
第十二條?評估。創建辦根據認定要求組織專家、相關業務處室及單位人員共同組成評估團隊,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評估標準體系》規定,通過材料審核、實地勘察等方式對創建單位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科學技術廳。
第十三條?認定。創建辦組織召開評審會,提出擬認定科普和教育基地名單,商省科學技術廳同意后,提交省生態環境廳廳務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公示。省生態環境廳對擬認定科普和教育基地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有異議者,應在公示期內向創建辦提報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發文與授牌。公示期滿無異議,省生態環境廳、省科學技術廳聯合發文公布科普和教育基地名單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科普和教育基地應主動接受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科學技術廳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科普和教育基地實行屬地管理。市(州)生態環境局、市(州)科學技術局負責指導本地區科普和教育基地的日常工作,以及創建初審、推薦等工作。
第十八條?科普和教育基地應規范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完備宣傳教育、科普活動臺賬,面向社會常態化開展公眾開放活動。
第十九條?科普和教育基地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評估標準體系》進行年度自查總結,每年12月底向創建辦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當年科普和教育基地工作情況、環保設施投入、活動臺賬、照片、影像資料等。
第二十條??科普和教育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開展一次綜合評估,評估情況面向社會進行公布。
(一)評估結果合格的,繼續保留“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牌匾。對原已授牌的“湖南省生態環境教育基地”“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在復核期內(授牌2年后)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合格”的,授予“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牌匾。
(二)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銷“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稱號,取消基地資格,收回牌匾,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三)已命名的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基地稱號,取消基地資格,收回牌匾,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四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申請認定時提供虛假信息的;
2.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綜合評估的;
3.綜合評估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4.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安全責任事故的;
5.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等違法亂紀行為的;
6.發生其他有損基地榮譽以及公眾利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對積極向公眾開放、在生態環境科普、宣傳教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基地,優先推薦參評“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參評成功的擇優給予能力建設支持;對符合申報省科普項目條件的基地,按照相關規定,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生態環境教育基地管理辦法》(湘環發〔2020〕37號)和《湖南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湘環發〔202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申報表
??????2.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評估意見表
??????3.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評估標準體系
??????????《一圖讀懂丨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附件1 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申報表.docx
附件2 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評估意見表.docx
附件3 湖南省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基地評估標準體系.docx
來源: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