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一地鐵線為趕在規定時限內通車運營,多個站點連續夜間施工,引發噪聲擾民問題。接到相關投訴后,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赴施工現場,檢查發現施工現場噪聲較大,但站點夜間施工已取得相關證明。因此,執法人員并未對站點夜間施工行為進行處罰,也未叫停施工,僅要求施工方作業時盡量降低噪聲,減小對周邊居民生活的影響。然而,投訴人認為,執法人員的檢查浮于表面,只管夜間施工有無證明,不管噪聲是否影響周邊環境,明確表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
依據《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取得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夜間施工是允許的。那么,取得證明后,夜間施工是不是就無需關注噪聲的排放情況?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施工單位應切實擔負起保護聲環境的義務
《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如,“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等。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相關職能部門給予施工單位夜間施工的權利,施工單位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更應切實擔負起保護聲環境的義務。然而,筆者發現,部分施工單位在取得相關證明后,夜間施工噪聲污染嚴重,被反復投訴。
同時,《噪聲污染防治法》還明確建設、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由此可以看出,超標排放建筑施工噪聲和未取得夜間施工作業證明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施工作業只要違反其中任何一條,都可進行處罰。
因此,取得相關證明的夜間施工,如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相關部門可對企業進行處罰。
各相關職能部門需積極參與加強協同聯動
筆者查閱了近年來各地夜間施工的處罰案例,發現均是以行為二即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來處罰的。為此,筆者建議除了處罰外,還需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做好夜間施工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強化源頭審批。筆者調研發現,多地相關職能部門出于工期、城市建設等方面的考慮,對建設單位申請夜間施工證明審批不嚴,如施工作業項目不屬于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千篇一律等。筆者認為,各地可出臺文件,進一步規范夜間施工證明材料審批。如,湖北省武漢市2021年印發的《武漢市建筑工程夜間施工審批規范》,明確只有不可中斷的混凝土澆搗施工、關系安全質量的深基坑開挖施工等六種情形可以申請夜間施工證明,其他情形一律不得申請夜間施工。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施工單位提交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重點審核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有條件的地方要盡量提前對建筑工地進行現場勘查,確保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后方予以批準。
加強部門合作。夜間施工具有工地數量多、分布散,以及噪聲產生時間不確定等特點,僅靠生態環境部門很難全面監管,需要各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參與。住建部門應盡量細化夜間施工證明材料上載明的施工作業項目清單,以便于執法人員現場確認實際施工作業內容是否屬于夜間施工證明材料上載明的施工作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將通過夜間施工審批的建設項目名稱以及所需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抄告給屬地城管、住建、公安以及轄區網格管理員等,以便各部門共同監督。公安部門應積極為夜間施工提供交通便利,降低夜間施工過程中車輛運輸產生的噪聲。
爭取公眾支持。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夜間施工是情有可原的,建設單位要做好與周邊居民的溝通解釋,力爭最大程度得到周邊居民理解。應盡早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工地顯著位置以及鄰近居民小區張貼夜間施工告示,講清楚夜間施工作業項目和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留下監督電話,以便于第一時間聽取居民意見。此外,經濟補償制度也是爭取公眾支持的一個有效措施。實踐證明,周邊居民領取了經濟補償后,投訴量明顯降低。
作者:鄭興春
來源:中國環境